災害防救法修法方向建議:從新增災型思維走向全災型治理
一、前言
馬太鞍堰塞湖事件再次凸顯我國災害治理體系的結構性問題。在此事件中,包括堰塞湖的發現、監測、模擬、潰決時間預估等技術工作,都展現出台灣相當成熟的專業能力;真正造成疏散失敗的原因卻不在專業資訊,而是在第一線避難行動未能徹底執行。
若因此就認為「只要把堰塞湖列入《災害防救法》法定災害」即可解決問題,顯然過於簡化,也忽略了制度本質。災害治理的核心不是災型越多越好,而是 體系能否一致、指揮能否統一、執行能否落實。
二、案例一:複合型災害正快速成為主流,但無需逐一新增災型
近年災害已逐漸呈現複合化(Compound disaster),即不同災害在同時或連鎖發生,使危害倍增。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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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雨+崩塌+土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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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大規模崩塌+交通阻斷+堰塞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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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停電+通訊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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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雨後又遇強震導致山區不穩
複合災害的共同特性是:
(1)彼此之間界線模糊(模糊邊界)
很難清楚界定它究竟屬於哪一種災型。
(2)災害處置不在於災型,而在於「跨部會整合能力」
面對複合災害,新增災型完全無助改善應變;
真正影響災害處置成敗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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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是否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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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體系是否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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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地避難是否被確實執行
因此,複合災害反而更凸顯出一件事:
👉 災型增加不能提升治理能力,唯有全災型架構才能應對未來的多重風險。
三、案例二:熱浪(Heatwave)的興起揭示「災害類型無限新增」的荒謬
熱浪因氣候變遷已成全球主要致災因子,日本、歐洲、美國數千人因熱浪死亡是常態化現象。
台灣近年亦多次出現超高溫紀錄,未來是否又要主張:「既然熱浪造成生命威脅,是否也應列入《災害防救法》?」
然而若以此邏輯推演,未來還可能要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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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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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熱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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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空氣污染」也可能被要求列入災害類型
這樣的結果,將使《災害防救法》災型無止盡擴張,完全偏離災害治理本質。
熱浪的本質提醒我們:
👉 災害類型會隨氣候變遷不斷演化,無法靠新增災害類型的方式因應。
真正需要改革的,是整個制度的架構,而不是災害清單。
四、核心問題不在災害類型,而在「指揮體系是否統一」
從馬太鞍事件可見,即使技術面全部到位,只要現地疏散未落實,仍會發生失敗。
反映出制度最核心的問題:
(1)災害應變指揮並未固定統一
目前到底由哪一個部會負責開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每次大型災害都要重新討論。
(2)臨時指定的主責部會常缺乏足夠的應變經驗
第一次開設就要面對重大災害,自然容易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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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遲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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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調度不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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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部門協調力不足
(3)災害類型愈複雜,愈需要統一指揮,而非新增災型
這才是馬太鞍事件給我們的最大教訓。
五、修法方向:建立統一、常設、全災型的中央應變指揮體系
我國《災害防救法》的改革方向應為:
(一)災前整備:由各部會依業務別負責
各部會依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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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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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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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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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備
此部分台灣已相當成熟。
(二)災害應變:由單一固定單位負責開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不論災型為何,只要達到嚴重層級,就由 同一個、熟悉應變中心運作的專業機關 開設指揮中心。
其他部會進駐配合,形成一致指揮系統。
(三)災後復原:再回到各部會依既有法規處理
台灣災後補助與重建體系已完備,無需因災型增列而變動。
六、結語:台灣需要的是全災型治理,而不是災害類型清單
馬太鞍事件、複合型災害趨勢、以及熱浪議題,都指向同一個改革方向:
新增災害類型不能提升防救能力;建立統一、熟練、全災型的應變指揮體系才是關鍵。
要推動全災型治理,核心不是新增災害類型,而是調整《災害防救法》中最關鍵的幾個條文,包括第3條、 第7條與第13條,讓災時指揮體系能夠固定由一個熟悉、具經驗的專責單位負責統籌應變。這是改革的核心。
以堰塞湖為例,它本質上是地震、豪雨等既有災害所引發的二次災害,其發生位置與時間高度不確定,難以事前納入固定的災型管理框架。事實上,現行的跨部會分工已足以處理此次馬太鞍事件中「技術與監測」的所有面向。
馬太鞍事件最終造成傷亡,並不是因為缺少某個災害類型,而是應變指揮環節未能落實疏散避難。災前的準備與技術判釋其實相當完整,問題出在發生當下的「指揮、協調與執行」。
因此,改革方向應該是-
👉 強化災時由固定專責單位統一指揮的應變體系
而不是不斷新增災害類型。
唯有如此,台灣的災害防救體系才能真正提升效率與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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