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天然災害發生後,各級政府除第一時間的搶救災外,對於災害現場的調查與記錄,不僅可作為後續致災原因分析及改善防災作業之基礎資料,亦為防救災資源調度及復建工作的重要參據。
本次導讀的文獻,導讀者李苡宣主要是以2006年消防署委託雲科大研擬的「重大天然災害勘查標準作業程序建置之研究-以風水災與土石流為例」研究報告為主。
此報告旨在建置天然災害勘查標準作業程序,希望能使重大天然災害發生後,各災害勘查區之勘查團能有一明確之災害勘查作業規範,並依照災害勘查標準作業程序之作業要點,能確實掌握災害條件,並做出正確且詳實之紀錄,提升天然災害勘查之作業能力,並讓不同團隊所調查的資料格式具有一致性,以利日後資料之彙整與進一步的分析。
【參考文獻】
必須特別說明的是,這份報告所提到的「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重大天然災害勘查小組設置要點」(也是為何要研訂這份「重大天然災害勘查標準作業程序」的由來),已被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在97年自己把它廢止了,並要求各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分別訂定所主管的各類災害之重大土石流災害勘查標準作業程序。
是的,這又是災因管理思維下的另一個惡搞實例。
水土保持局也只好在98年配合訂定了「重大土石流勘災標準作業程序」。
唉..........
「在進行災後調查評估的工作時,有一個基本精神:必須完全理解「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原則,才有可能確保儘可能取得所有所需的資訊。
依據美國聯邦法令的規定,除了由法務部(Dept. of Justice)主導的部分個別基地調查項目外,其他單位的行動,不管是快速調查或初期調查評估都不得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完成的報告書不得使用或引用做為起訴或追究責任的依據,法務部也不可以針對報告書內容中所提的任一事項重複蒐證。
針對所有災害調查評估的工作,只要沒有『「故意」(purposely, intention)致死』或「明顯」(conspicuous)工作上的疏失或怠忽職守,地方災害事務承辦人員將能受到聯邦法令的完全保障而不需承擔任何災害損失及傷亡的法律責任。」
- 溫志超(2006),重大天然災害勘查標準作業程序建置之研究-以風水災與土石流為例,內政部消防署委託研究報告
- 水土保持局(2009),重大土石流勘災標準作業程序
- 陳振宇(2012),日本土砂災害資料蒐集及分享機制--土砂災害資料庫http://cychen59.blogspot.tw/2012_11_01_archiv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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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這又是災因管理思維下的另一個惡搞實例。
水土保持局也只好在98年配合訂定了「重大土石流勘災標準作業程序」。
莫非定律
就在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自廢武功後,隔年台灣就遇上了莫拉克颱風。唉..........
後記:
感謝王价巨教授提供「從美國災害復建快速評估機制之運作探討台灣公共設施災後復建相關機制未來改善策略之研究」這份研究報告,其中這段文字讓我感觸最深啊~~「在進行災後調查評估的工作時,有一個基本精神:必須完全理解「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原則,才有可能確保儘可能取得所有所需的資訊。
依據美國聯邦法令的規定,除了由法務部(Dept. of Justice)主導的部分個別基地調查項目外,其他單位的行動,不管是快速調查或初期調查評估都不得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完成的報告書不得使用或引用做為起訴或追究責任的依據,法務部也不可以針對報告書內容中所提的任一事項重複蒐證。
針對所有災害調查評估的工作,只要沒有『「故意」(purposely, intention)致死』或「明顯」(conspicuous)工作上的疏失或怠忽職守,地方災害事務承辦人員將能受到聯邦法令的完全保障而不需承擔任何災害損失及傷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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