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05

20140529 日本砂防學會研究表-新潟大會心得(2)--部份議題與海報

因同時間進行發表的場次很多,只能就有興趣的題目擇一參與,以下簡單分享。
有些研究對我而言,還蠻有啟發性的。有些研究則細到讓我有點傻眼~~~ @@

一、危險聚落調查

(一)這篇將山區危險聚落的災因及分類方式,可以作為國內相關調查的參考。其中,聚落後方坡面的比高大於150m,且聚落位置距離河床的比高小於40m,為關鍵的特徵;且後者可能影較較大。



(二)這篇更有趣,探討古地名與深層崩塌地點之關連性~~
      之前日本有出過一本「

地名は災害を警告する ~由来を知り わが身を守る

」的書,也是由地名來找出當地的災害潛勢,一併推薦。
      http://www.amazon.co.jp/gp/product/4774154296/ref=oh_details_o04_s01_i06?ie=UTF8&psc=1




二、植物根系對坡面穩定之影響

這個場次是專門討論植物根系對斜面安定的評價。其中,對於不同植栽間距及間伐後的安定性變化模擬,以及如何實測植物根系的剪力實驗,都還蠻有趣的。












三、一般在研究或是作數值模擬時,最需要確切的災害發生時間,偏偏這個資料很難獲得,因此京大的山田真澄教授使用寬頻地震儀的訊號找出去年伊豆大島災害發生的時間。


四、有時候,真的不知該佩服還是該說他們人力經費太充裕,連伊豆大島災害中每一棟家屋的受災情形,都作了調查與樣態分析。當然,這對日後要作數值模擬時,是很重要的驗証指標。

五、這個研究也許對清疏時要土砂堆置方式的選擇有幫助,所用的模式是我們研究室的竹林洋史副教授開發的,本來想在回台前弄懂這個模式,不過,時間似乎~~~ orz


 六、這個~~  應該是蠻有用的研究方向,只是它的結論我實在不太瞭~~@@

七、是說日本人的研究常常細到讓我傻眼,這個是研究闊葉林對降雨落在坡面上的影響。


八、這個發表會方向真的很廣,也有人作這種調查。


九、這個研究剛好與我的研究中所用的方法相關--斜坡單元的自動化切割法。


十、這幾個都是崩塌預測模式相關的研究,都是用網格作為分析單元,似乎會場只有我是用斜坡單元(slope unit)。





十一、這個研究也吸引我的注意。探討土石埧(堤)內的間隙空氣對降雨入滲,甚至埧體安定性之影響。實驗及數值模擬部份,似乎都不錯。






十二、深層崩塌相關的海報





十三、與監測技術相關的
(一)使用CCD的畫面去推估水位、流速及流量,這個不知是否與這二年水利署委託發展的技術是否相似?


(二)使用TDR來監測河床及水位高度之變化,也可測得河床土砂空隙率,進而推估土砂流量。這是我們研究室宮田秀介助理教授的研究。






十四、防砂工程相關


2014/06/03

20140528 日本砂防學會研究表-新潟大會心得(1)--議程及參展廠商部份

2014年 平成26年度(公社)砂防学会定時総会並びに研究発表会

一、整體感想:

日本砂防學會每年的定時總會及研究發表會都會在不同都道府縣舉行,時間均為二日的室內發表及一日(二種行程)的野外工程觀摩,如些可以增加大家的交流機會,這點很棒。

會議日程及野外工程觀摩地點:http://www.jsece.or.jp/event/conf/2014/1.pdf

今年共有192篇口頭發表,及175篇海報發表。每篇投稿時,均需附二頁之摘要說明。
內容由基礎的先端研究,至災害調查及工程規劃設計等實務分享均有,
因此,很適合真正想了解日本砂防研究與實務的人前來一看。
不過,因為這個發表會重點在交流分享,並未採事前審稿方式,所以偶爾還是會踩到一些地雷~~ XD


二、議程及主題

二天的室內議程如圖1,圖2。工程參訪的二條路線如圖3。
每年的進行方式,主辦單位都有設法在作些嘗試與改變。
例如,2012年的高知大會,將一些全英文發表的口頭報告(像我這種不會日文的留學生)集中成一個International session,但是效果不佳,聽眾太少。所以2013年的靜岡大會,就改回依主題將全英文報告也放入一般session,今年的新潟大會也是如此。
不過,他們似乎不死心,所以今年另開了一個特別的留學生session,邀請各國留學生介紹自己國內的砂防相關議題。只是今年只有二篇報告,一篇是我介紹台灣的土石流警戒系統,另一篇是越南同學介紹越南近年來的土砂災害。

圖1


圖2

圖3

三、廠商參展部份

今年的場地是在專門的國際會議中心,所以相關的設施及空間相當不錯,現在有30家廠商參展。感覺廠商及產品大多與前二年差不多(詳前文 2012年高知大會2013年靜岡大會),但還是有幾個有趣的產品,簡單介紹如下。

(一)擴充實境(Augmented Reality, AR)技術應用於現場勘查 (圖4,圖5)
老實說,我們局裡在2010年就已經發展出來這個應用了(驕傲),拿著智慧型手機到勘災現場用鏡頭照一下,即會告知這裡過去是否有災例,或是土石流潛勢溪流、地質狀況等。
不過,這個廠商作的比我們更細,他還可以疊入3D災前航照或衛星影象,讓使用走入AR,直接用現場看到的視角看到災前的3D場景。
圖4

圖5


(二)iphone地震計app
簡單說,可以用iphone來測地震時現地的震度,同時可以設定超過多少震度時,會自動啟動攝影鏡頭拍照或錄影,也可以自動上傳社群網站,真是專業鄉民不可缺少的神器~~XD


(三)透地雷達應用於樹幹狀況與根系發展之調查


(四)新型穩定坡腳的block及組立式集水井

(五)可縮短工期的預鑄式組立護岸或防砂埧元件

(六)日本最近最流行的hydraulphone (與台灣常使用的geophone不同),亦即將麥克風裝入平版或是圓管內,放在河道上,由bed load 及suspend load 撞擊平版或圓管時發出之聲響,來測定河床輸砂量。



(七)現場有好幾個不同工法的研究會在推廣他們的新工法。

(八)自動化觀測器材,不過,最讓我有興趣的還是安裝後一次可以使用幾個月的「燃料電池」,如此,遇到需要緊急觀測時,就不必遷就電源取得的問題。



 (九)地錨相關產品









2014/06/01

日本是否有「強制撤離」的規定? 而其時機又為何?是否會動用警力強制把人帶走?

這個問題有點複雜,我先講結果,再回頭說明理由。

一、日本是否有「強制撤離」的規定?  
        答:有,叫作「避難指示」

二、發布時機為何?                                
        答:不一定,這是由市町村政府決定,大多會訂在市町村的「地域防災計畫」內。因為疏散命令的權責是在地方政府。

三、是否會動用警力強制把人帶走?
        答:理論上可以,但實務上未必用得上。因為多數的市町村的「地域防災計畫」中,「強制撤離」發布的時機為「災害已經發生」。因為災害已經發生,故已無「狼來了」之問題,多數民眾均會配合疏散。

四、日本有沒有預防性疏散?
        答:沒有特別去明寫這個用語,實務上有。但是,大多也是針對剛經歷大災害後的地區,例如2013年10月16日發生的伊豆大島土石流災害,  災後一週左右,因為氣象廳預報該地又會有大雨,地方政府即進行預防性疏散。

補充:2013年6月21日 日本災害對策基本法重大修正
         「避難」行為的定義從屋外移動,廣義解釋成在家裡或安全的室內防範也是一種避難行為,自治體可以針對不同狀況發佈防災「避難指示」。亦即派警力去強制把人帶走的發生機率可能又更低了。

===================   理由及依據  ========================

一、日本的避難命令分成「避難準備情報、避難勧告、避難指示」三級。其中「避難指示」即類似「強制撤離」。
























二、依據災害對策基本法第60條、61條,以及警察官職務執行法第4條,市町村長警察官可發布「避難指示」。亦即,疏散命令的權責是在地方政府



三、「避難準備情報、避難勧告、避難指示」的發布時機(基準),及民眾應配合之作為。(以下以宇治市之「地域防災計畫」土砂災害為例)

(一)避難準備情報
    1.發布時機:氣象廳已發布大雨警報。京都府已發布土砂災害警報情報。京都府的土砂災害警戒系統已達危險度Level 1。有災害前兆現象。
    2.有特別需求者,應開始避難,其他則進行避難準備。



(二)避難勧告
    1.發布時機:。京都府的土砂災害警戒系統已達危險度Level 2。有災害前兆現象。
    2.一般民眾開始避難。


(三)避難指示
    1. 發布時機:。京都府的土砂災害警戒系統已達危險度Level 3。已發布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災害已經發生。例如2012年8月13-14日在宇治市志津川發生的豪雨災情,災害是發生在8/14 04:30~06:00,但避難指示發布的時間為 8/14 14:10,亦即災害發生8小時後才發布。
(參考文獻:2012年京都府南部豪雨災害時の宇治市の災害対応 -地域防災計画に求められる内容と災害対策本部業務への示唆―)


    2.一般民眾避難完成。還沒疏散的立即疏散。

補充:2013年6月21日 日本災害對策基本法重大修正
         「避難」行為的定義從屋外移動,廣義解釋成在家裡或安全的室內防範也是一種避難行為,自治體可以針對不同狀況發佈防災「避難指示」。亦即派警力去強制把人帶走的發生機率可能又更低了。(詳參 前文)


2014/05/31

土石流紅色警戒發布後,地方政府是否必須進行強制撤離? (國賠案判例分析)

感謝交大土木系單信瑜教授提供的國賠判案分享,讓我們重新思考這個問題。

其實,強制撤離的前提(or法源)是災害防救法31條的「劃定警戒區域」,但如何劃定,範圍有多大,確實是地方政府的權責,中央政府應予尊重。土石流紅色警戒區域與陸上颱風警報範圍或是豪雨特報的範圍一樣,只是「劃定警戒區域」時的諸多考量因素之一,並非必要,且非充分條件;亦即土石流紅色警戒發布後,不一定要強制撤離

不過,依照下面的國賠案判例,土石流警戒發布後,地方政府一定要有作為(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二擇一),不然萬一發生意外,就會發生國賠問題

另,這幾年來,中央常要求地方政府進行的預防性撤離,照理說,應該也是要先經過「劃定警戒區域」這個程序後才能進行,只是不知是否有完成此一程序。其實在93年艾利颱風時,新竹縣政府確實是有先公告警戒區域後,才進行強制疏散,此公告文在新竹縣出版的艾利颱風紀實裡面有照片。



相關法令:
壹、災害防救法24條第1項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
(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貳、災害防救法31條第1項第2款: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
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參、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
(三)發布土石流警戒預報 1. 發布時機: (1)農委會訂定並公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2)當中央氣象局發布某地區之預測雨量大於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時,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發布該地區為土石流黃色警戒,地方機關應進行疏散避難勸告。(3)當某地區實際降雨已達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時,由農委會發布該地區為土石流紅色警戒,地方機關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4)地方機關可依各地區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自行發布局部地區為土石流黃色或紅色警戒。

================  我是分隔線====================================

http://www.leetsai.com/fyi/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ADM-C-00049

國家強制撤離義務的認定 (台灣)
王雅泠 律師
上訴人甲○○起訴主張94年間龍王颱風來襲,強風豪雨引發土石流,淹沒房屋,帶走屋內所有的生財器具,也讓其兒子黃○傑失去蹤影。被上訴人花蓮縣政府未通知疏散,做好災害應變措施,為此請求花蓮縣政府負起國家賠償責任。
本案主要爭點在於民國97年5月14日修正後之災害防救法第24條規定:「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是否即課予主管機關具有應勸告或強制撤離之法定強制性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民國99年8月18日99年度上國更(一)字第1號認為行政機關在土石流潛勢區內是否採取勸告以及強制撤離的行動,與居民實際上疏散避難行為息息相關。故在沒有得到人民同意之下,除非法律已經有明確授權,否則行政機關仍然必須嚴守法律保留原則,不得於毫無法源的前提下,強制或限制人民之行動。再者,於國家機關面臨災害之情況,行政機關真正的作為義務,應該在於提高災害消息的可信度,健全避難所的環境,適當警示災害的嚴重程度等等,以使人民可以取得正確且充足之資訊,從而得以採取疏散避難行為,而不在於授與行政機關遇有任何災難,即可隨意遷離人民的權力
綜上可知,既然本案事發地點不在紅色警戒區內,行政機關並無任意要求人民搬動或離開現址之法源,從而就居住於事發地點之人民,行政機關不負強制撤離義務,是若該地區人民依自己取得之資訊經判斷仍不願遷離原處,亦為其人民自身之判斷與決定,非行政機關之責,故花蓮縣政府並不負有國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