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檢視了部份內容,今天先針對資料2 有關避難地點選定之評估項目---在地或外地避難---作分享。
其中「域內避難」是指在聚落內選定RC結構且二樓以上的堅固建物作為避難處所,但有時,這建物可能也在土砂災害的影響範圍內。
「域外避難」則是在完全逺離土砂災害影響範圍之地點,擇定安全的避難處所,或是親友家等。當然,有時這個地點的距離會比較遠。
另,本文件也提到了民眾自主避難的主要因素為「耽心會有土砂災害」及「已發生(現)土砂災害」為主。
完整文件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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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1:
日本現行的架構,大致與水土保持局99年11月修正的「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一致。
「其中避難處所區分為在地緊急避難處所與外地收容所:
(1)在地緊急避難處所:應提供適當避難環境與生活機能,且須作定期安全評估。
(2)外地收容所:針對在地有災害擴大之虞或易形成孤島地區,應由鄉(鎮、市、區)公所依實際狀況安排適當外地收容所,協助病患、老弱、幼童、行動不便等(以下簡稱弱勢族群)與保全住戶進行外地疏散避難。」
但目前國內的規定,並未提供評估的項目,或許後續可以參考日本的想法,將評估的方式編入「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演練作業手冊」中。
補充說明2:
關於民眾自主避難的主要因素,我今年也有在台灣作一些調查,加上地方政府疏散決策的因子調查,寫成了第二篇PAPER投稿中,可能晚些再將部份結果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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